(2021)桂0502执22号之二
蔡金伟、徐翠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铸与被执行人蔡金伟、梁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执22号执行裁定书、(2021)桂0502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桂0502执22号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蔡金伟、梁大喜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为25170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21)桂0502执22号之一裁定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金伟及案外人徐翠泉名下共有的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0号盛泰晴海居4幢2单元3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 00104360号、北房(2007)共字第00104360号】及室内物品,以偿还债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