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502执1367号之一
张伶、蔡拥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伶、蔡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执1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20)桂05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北京路支行;户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子账户账号:624980849874)。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